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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長山:確認和保護“數字人權”
作者: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馬長山
隨著網絡技術、信息技術和人工智能技術的加速融合發(fā)展,人類已經從工商業(yè)時代跨入了數字經濟時代,開啟了智慧社會,“其影響力足以與工業(yè)革命相媲美”,這必然會促發(fā)人權的發(fā)展與變革。事實表明,既有的“三代”人權發(fā)展格局被逐漸打破,“第四代人權”應運而生,如何加強其法治化保障已成為一個迫切而重要的時代課題。
數字經濟有兩個質的飛躍:一是傳統生產要素(如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等)及其相應的基礎設施越來越多通過數字化來展現和發(fā)揮作用;二是出現了全新的生產要素,那就是時刻都在生成的生產生活數據,它已成為驅動經濟增長的核心生產要素和新型基礎設施,并加速推進了信息數字化——業(yè)務數字化——數字轉型的發(fā)展進程,從而引發(fā)“從機械思維到數據思維的轉變”。為此,適應數字時代的客觀發(fā)展要求,推動從物理世界人權觀到數字世界人權觀的轉型升級,就顯得重要而緊迫。
立足數字化加持
我們知道,前三代人權內容主要是物理世界中的公共參與、生活水準和公平發(fā)展,涉及的是物理意義上的人、財、物及行為,幾乎沒有數據和信息的概念。而如今數字時代的到來,從個人隱私到公共生活,從衣食住行到公共安全,一切都在信息化、數字化的加速進程之中,純粹的線下活動越來越少,“‘虛擬世界’和‘現實世界’之間的分野正在失去以往的意義”,“每個人的數字生活將更加細節(jié)化”。這樣,包括生命財產、政治參與、勞動就業(yè)、社會保障、文化教育等在內的各項人權,要么受到了信息化、數字化的解構和重構(如隱私與人格、智慧政務與公共參與、虛擬財產保護、網絡言論自由等),要么遇到了全新的挑戰(zhàn)(如數字鴻溝、算法歧視、算法霸權、監(jiān)控社會等)。此時,數據和信息不僅成為人們數字化生活所不可或缺的珍貴資源,也成為新時代人權日益重要的新型載體和價值表達。無論是人權屬性、人權要素、人權內容,還是人權形態(tài),都正在從前三代人權的物理加持方式,轉向當下人權的數字加持方式,進而構成了“第四代人權”的發(fā)展動力和基礎。此時,只有從智慧社會的客觀需要來增進人權的數字加持,才能更有效地保護“數字人權”。
認同數字化人格
在人權理論上,“并非任何促進人類的善或人類繁盛的東西都可以算作人權的對象,唯有人的資格所需要的那些東西才可以成為人權的對象”。在當今數字時代,每天都在產生的海量信息,既是生產生活的運行軌跡和交往圖式,也是人們身份數據、行為數據、關系數據和言語數據的具象展示和情景再現,從而塑造著人們的數字屬性、數字面向和數字生態(tài),構成了人的資格所需要的一種核心資源。首先,消費者若不具備基本的數字素養(yǎng),將無法正確地運用信息和數字化產品和服務,成為數字時代的“文盲”,故而,數字素養(yǎng)不僅是數字經濟發(fā)展的關鍵要素和重要基礎之一,也是人格所需的必備要素,并被聯合國認為是數字時代的基本人權。其次,無論是公共領域還是私人領域,都已突破了傳統的物理空間意義和范圍,不斷地向虛擬空間進行拓展和延伸,而且,人們的行為和社會關系也在虛實同構中發(fā)生了深刻的變革,“在普通情形下對數字監(jiān)視器非法的或未授權的侵入,被認為是侵入他人的私人領域或空間”,因此,數據和信息承載著重要的主體價值和人格權益。再次,日常生活領域中的自動化算法決策會越來越多地取代人腦決策,算法黑箱、算法霸權、算法歧視等問題也會隨之凸顯并普遍化,為此,“工業(yè)時代為契約自由和財產權而斗爭,算法時代則為了數據的收集、傳送、使用和分析而斗爭”。此時的核心問題不再是契約自由和財產權,而是數字化人格,包括“保護個人的電子信息的知情權、個人的電子信息不受非法泄露、篡改、毀損等權利,都是個人人格權的重要內容”。由上可見,認同數字化人格是保護“數字人權”的必然選擇。
重塑人權價值觀
近代人權觀念的生成及其制度實踐,一直是以啟蒙精神為價值來源和支撐的,其核心是基于人之尊嚴的普世道義。因此,前三代人權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存發(fā)展等領域得到了積極的“目標性”保護,但面對數字時代的人權挑戰(zhàn),這種傳統保護模式就難以為繼了。因為啟蒙時期的價值理想是現代性的產物,反映著工商業(yè)社會的生產生活規(guī)律;而如今人類邁進了智慧社會,人格尊嚴、自由平等、公平正義、勞動就業(yè)、生存發(fā)展等項人權難以再恪守啟蒙價值。例如,英國新實施的《數據保護法案》規(guī)定,任何公民都有權禁止企業(yè)對其任何個人信息進行利用?!安贿^,如果有公民打算行使此項權利的話,那么在貸款、辦信用卡甚或找工作時,他都可能會攤上一大堆麻煩。”同樣,歐盟GDPR旨在捍衛(wèi)啟蒙價值,但無疑會對信息技術發(fā)展和數字經濟帶來巨大阻力。因此,我們要充分認識到,顛覆性的技術革命既可能控制我們的生活,也可能服務我們的生活,而關鍵的問題是,在這個數字化世界中,“針對哪些信息流是可以被允許的或被阻止的,哪些是需要鼓勵或打壓的,都需要在制度、激勵、法律、技術或者規(guī)范方面進行清晰的設計和規(guī)劃”,從而按照數字社會的生產生活規(guī)律來重塑人權價值觀,確認和保護“數字人權”。
編輯:董雨吉
關鍵詞:數字 人權 數字化 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