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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說丨婚姻應否說離就離?
案例1:“離婚冷靜期”通知書促當事人重歸于好
基本案情:
甯某與鐘某于1986年登記結婚,育有一女。近年來,由于鐘某養(yǎng)成酗酒與打牌的不良嗜好,雙方缺乏交流和溝通,常為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夫妻感情產生裂痕。2011到2012年期間,甯某曾兩次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jīng)法院調解,均由甯某撤訴結案。2018年7月,甯某因不滿鐘某謾罵,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法院受理后,經(jīng)庭前“問診”認為:夫妻二人之間仍有感情,不屬于“死亡婚姻”。綜合全案情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第40條規(guī)定,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個性化訂制的《離婚冷靜期通知書》,給予雙方當事人兩個月冷靜期。冷靜期通知書以溫和婉轉的語言告誡當事人離婚對子女帶來的傷害,并要求雙方“在冷靜期內均應保持冷靜和理智,并積極與對方溝通,男方要積極改正缺點錯誤,女方應對男方的轉變有所回應。雙方要給予對方包容和理解,避免爭吵和猜疑”。冷靜期內,法官聯(lián)合家事調查員多次走訪、調解并動員當事人女兒居中調和,最終夫妻重歸于好。
法律評析:
家庭穩(wěn)定是社會穩(wěn)定的基礎,人民法院從穩(wěn)定家庭關系的角度出發(fā),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個性化訂制的《離婚冷靜期通知書》,讓夫妻雙方重歸于好,使瀕臨破碎家庭得以挽救,取得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本案中,夫妻最終重歸于好,展示了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價值與意義,證明了離婚冷靜期制度可以為那些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未成為死亡婚姻的“沖動型”離婚案件提供全新解決方案的實踐可行性。
這是一個在民法典生效前的案例。民法典在總結實踐經(jīng)驗的基礎上,規(guī)定了“離婚冷靜期”制度。民法典第1077條規(guī)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但與本案不同的是,這一規(guī)定適用于自愿登記離婚的情形。
案例2:法院支持全職太太離婚時主張家庭勞動補償款
基本案情:
2015年,陳先生與王女士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子?;楹螅跖孔鳛槿毺俪旨覄?,沒有外出工作。2018年,雙方產生矛盾,并于當年7月開始分居。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隨王女士居住生活。2020年10月,陳先生在兩次起訴離婚被駁回后,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孩子歸他撫養(yǎng),并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
王女士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離婚。因婚后王女士作為全職太太,在家料理家務、照顧孩子,陳先生除了上班,家庭事務不關心也不參與;所以王女士認為如果離婚,除分割財產外,陳先生還應賠償其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包括家庭勞動補償金,共計16萬元。
法院審理后,一審判決離婚,孩子由王女士撫養(yǎng),陳先生支付孩子撫養(yǎng)費。同時,判決除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外,還責令男方支付女方家務勞動補償費5萬元。
法律評析:
這是民法典實施后第一起“家庭勞動補償”案。過去的離婚訴訟中,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主要是考慮現(xiàn)存的有形財產價值,不考慮家務勞動本身。其實,家務勞動對于家庭具有無形財產價值,比如配偶另一方個人能力的提供、學歷的增長,這些在有形財產當中都無法體現(xiàn)出來。
在已經(jīng)被廢止的婚姻法中,也規(guī)定了“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但卻要求以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為前提?,F(xiàn)實生活中,大部分中國家庭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很少有人在婚前設定這樣一個協(xié)議,使得這條規(guī)定長期處于“休眠狀態(tài)”。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這一制度進行了完善,一是取消了婚前有協(xié)議的前提條件;二是擴大了家務勞動的補償范圍。民法典第1088條明確規(guī)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與補償?!薄熬唧w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边@也是本案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jù)。
有人認為,本案判決補償5萬元似乎太少。主審法官闡述了本案判決家務勞動補償金額所考量的幾方面因素,包括:雙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時間;女方在家務勞動中具體付出的情況;男方個人的經(jīng)濟收入以及當?shù)匾话愕纳钏?。這個數(shù)額是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的結果。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離婚 雙方 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