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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變殺生”,法律漏洞需修補
一個星期前,浙江臺州天臺山上的瓊臺村,有人開著一輛拖拉機,車上載有上千只動物,有狐貍、浣熊、貂……車上的人說,他們是來放生的。一個星期過去了,這些不速之客差不多死了一半,爛在路上,發(fā)出陣陣臭味;活著的,一半則開始進村“禍害”,搞得村子里雞犬不寧。(11月22日《現(xiàn)代金報》)
有時候,善惡隔層紙,放生不當,善會瞬間變?yōu)閻骸:贾萆衩赝梁馈胺派?20萬元大閘蟹”事件尚未走遠,臺州“放生一拖拉機野生動物”事件接踵而至,“放生變殺生”,甚至形成了放生利益鏈,讓人類慈悲情懷屢屢變味,令人深思。
盲目放生,對小動物來說是一場災難,對生態(tài)環(huán)境來說是嚴重隱患,對當?shù)鼐用駚碚f是無盡麻煩,沒有功德反有罪過。讓放生回歸本義,莫使“放生變殺生”,大道理天天講,媒體和相關部門沒少費口舌,法律法規(guī)也有明確規(guī)定,放生亂象依舊屢禁不止,根源何在?
一味指責善男信女的無知、功利甚至虛偽并不客觀。無論從喚醒世人的慈悲心來說,還是從保護生態(tài)來說,放生習俗都應得到合理、科學的引導,而不是過多的指責。放生亂象頻出,除了善男信女無知等因素外,更主要的原因是法律制度不完善,使人們的慈悲心無處安放。
我國在保護森林、農(nóng)業(yè)、河流、漁業(yè)、動植物等方面,先后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如《環(huán)境保護法》《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但這些法律或門檻過高執(zhí)行難度大,或過于粗放缺乏具體處罰措施,難以對放生亂象進行有效規(guī)范。
拿《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來說,有關放生規(guī)定并不適用于個人放生行為,只適用于從國外或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引進野生動物進行馴養(yǎng)繁殖以及放生的行為。而且,放生單位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林業(yè)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指定的科研機構(gòu)科學論證后,報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這種粗線條的法律制度看似很嚴,但其實難以真正起作用。
規(guī)范個人放生行為亟需修補法律漏洞。制度松了不行,有空白不行,過嚴也不行,所以在修補法律漏洞時要完善細節(jié),使制度充分人性化。比如,若社會有放生需求,應很容易能找到可以提供科學評估、及時指導的部門或機構(gòu)才行。所以,應鼓勵相關部門、科研機構(gòu)、公益組織等參與市民的放生行為,并做好放生后野生動物的跟蹤和救助工作。
無論如何,放生和殺生應該是天然矛盾的兩種行為。期待法律制度更加完備、更加人性化,期待相關部門拿出更大更多作為,讓社會的慈悲之心不再變味。(陳廣江)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放生變殺生” 盲目放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