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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打死搶匪,是獎還是懲
見義勇為行為客觀上彌補了國家對于公民權利保護的疏漏,國家也應當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保障,消除其后顧之憂,包括容忍見義勇為者的失當行為。
2013年7月,廣西男子曾某路遇女子遭飛車搶奪,與他人共同圍堵?lián)尫?。在阻止搶匪逃脫過程中,曾某失手將其打傷致死。近日,南寧市良慶區(qū)法院認定曾某防衛(wèi)過當,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賠償死者家屬共計兩萬余元。
當公民勇敢地實施制止他人不法侵害的行為時,其見義勇為之舉就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正當防衛(wèi)的性質。不過,我國刑法也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在廣西這起案件中,飛車搶奪是一種搶劫行為,而且曾某撿起竹棍擊打搶匪頭部的行為,發(fā)生在搶匪拿出針筒對抗眾人,企圖逃脫的情況下。此情此景,對曾某的行為是適用防衛(wèi)過當還是適用“無限防衛(wèi)權”,值得探討。
但無論如何,對曾某見義勇為的行為,法律上無疑應做肯定評價。見義勇為多發(fā)生于緊急危難時刻,對于救助方式以及行為限度難以精準把握。因此,一些國家對見義勇為造成意外損害的,規(guī)定可以免責。如美國《好撒瑪利亞人法》規(guī)定,對見義勇為搭救傷者的人免除責任,無需擔心因過失造成傷亡而遭到追究。加拿大2001年頒布的《見義勇為法》規(guī)定“自愿且不求獎勵的人”,不必為施救疏忽造成的傷害而擔責……這些規(guī)定都體現(xiàn)了法律對“見義勇為”這一善舉的保障與激勵。
由于是下位法,我國的地方性法規(guī)在這方面缺乏相應的規(guī)定。相反,在實踐中適用防衛(wèi)過當的司法慣例依然具有優(yōu)勢地位,這就對見義勇為者提出了過于苛求的要求,值得商榷。筆者認為,見義勇為與后來的防衛(wèi)過當應當分開評價,其犯罪行為受到懲罰,不能阻礙其見義勇為受到獎勵。丁是丁卯是卯,二者并行不悖。
美國法理學家E·博登海默說過,“一個法律制度若要恰當地完成其職能,就不僅要力求實現(xiàn)正義,而且還要致力于創(chuàng)造秩序”。法律不只有懲罰與制裁,司法可以通過對善行的引導為人類帶來福祉。見義勇為行為客觀上彌補了國家對于公民權利保護的疏漏,從這一角度來說,國家也應當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保障,消除其后顧之憂,包括容忍見義勇為者的失當行為。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見義勇為 打死搶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