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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會為何審議慈善法
根據(jù)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大會日程,慈善法草案將于九日下午提請大會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向大會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的說明。
說實話,在去年12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將慈善法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時,許多人還是略有不解的。畢竟,此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多是刑法、刑事訴訟法、立法法、選舉法等曾被列為法律體系中居于支架性地位的法律。但是,正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去年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所提出的,“慈善法是社會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設的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制定慈善法,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優(yōu)秀文化傳統(tǒng),倡導社會力量開展社會救濟和社會互助活動,促進我國慈善事業(yè)發(fā)展,提供法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而慈善法具有憲法和立法法所規(guī)定的“基本法律”屬性,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審議是完全符合憲法和立法法的要求的。
編輯:秦云
關鍵詞:慈善法草案 審議 立法權(qu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