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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營銷”被罰20萬,不算多
平心而論,新《廣告法》對此事件的處罰力度還算最低一檔的最低金額。
去年11月,20余名女子身穿比基尼現(xiàn)身朝陽建外街頭裸身推銷某APP產(chǎn)品,在建外SOHO上演“裸游”不久,遭到廣場保安制止。近日,有記者從朝陽工商局獲悉,該活動被認定違反新《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fēng)尚;對該公司罰款20萬元。
平心而論,新《廣告法》對此事件的處罰力度還算最低一檔的最低金額。新《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對“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fēng)尚”的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工商局對其罰款20萬的處罰規(guī)定,是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事實判定,也是屬于20萬到100萬這一檔的最低金額。
其實,用女性身體來展示商業(yè)廣告并不違反法律,車展上常見的比基尼女郎就是例子。但車展使用的是商業(yè)場地,其目的也是為了更好地展示新車。比基尼女郎走出車展,到了公共場合,該穿的衣服還是要穿上的。像朝陽建外“比基尼女郎”這樣觸及底線的營銷,不但妨礙社會公共秩序、違背社會良好風(fēng)尚,嚴格來說也打了淫穢色情的擦邊球。
對于以往這樣的低俗營銷,一般適用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相比于《廣告法》,一個處罰部門是公安局,另一個是工商局。在“比基尼”事件中,最終是由保安制止,理由是“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只對公司負責(zé)人罰款200元。但對于“利字當(dāng)頭”的商家,這些零星罰款只能治標不治本。只有讓工商局依法開出巨額罰單,才能切實讓低俗營銷者感到肉痛。
值得一提的是,新《廣告法》的施行時間是2015年9月1日,而類似于“比基尼女郎”宣傳的,是某公司于去年7月22日雇傭外國男子裝扮成斯巴達勇士游街。只可惜沒趕上新《廣告法》施行,“斯巴達勇士”們只享受到了被民警制服在地的待遇,若時間再推遲一些,可能就不僅僅是皮肉之苦了。
□吳競威(學(xué)生)
編輯:劉文俊
關(guān)鍵詞:“比基尼”事件 罰款20萬 新《廣告法》 街頭裸身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