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餐館付小費是“二次埋單”
對缺乏小費文化傳統(tǒng)的中國市場來說,“小費”引進應緩行。無論從法律角度還是消費習慣來說,消費者是在和飯店打交道,而不是和服務員個人發(fā)生服務和被服務的關系,消費者支付的飯錢中已經(jīng)包含了服務員的薪酬,不應該“二次埋單”
據(jù)《北京青年報》報道,隨著發(fā)紅包的興起,北京越來越多的餐館引入了“打賞”機制,如果對服務員感覺滿意,顧客可以現(xiàn)場掃二維碼支付“賞錢”。這其實是一種“小費機制”。對于小費制度的引進,許多沒有給小費習慣的消費者表示反感,中烹?yún)f(xié)的態(tài)度是樂觀其成,消協(xié)人士則不太認同。
其實,從根本上說,“小費”游離于目前中國的法律和消費習慣之外。按《價格法》規(guī)定,飯店經(jīng)營必須明碼實價,不能在公示的價格之外另外收取費用,而小費正是由履行職務的服務員收取的費用。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消費者有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所支付的飯錢本身就包含服務人員的報酬,不應該另外再“巧立名目”。
當然有人會辯解說,給小費是消費者的“自愿行為”,法律不應該干涉;小費是消費者對于消費服務質量的認同,通過掃碼等電子支付方式,對服務者給予直接獎勵,體現(xiàn)了勞動者的價值。
這種“自愿說”的前提存在問題。本來消費者和商家之間就在專業(yè)知識、財力上不平等,所以才需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供傾向性的保護,以扭轉消費者的不利局面。在店方強勢的現(xiàn)實之下,一旦小費制度在中國生根,很可能發(fā)生“異化”,從原本的對額外高質服務的激勵,變成服務員主動要求打賞,甚至不給打賞就甩臉色、不提供正常的服務。
其實,小費制度哪怕在美國,也并非沒有爭議。小費最早是美國的富有人群,從英國上層學來的風俗。但是早在1897年,美國就曾有一場反對小費的運動,反小費組織認為,小費是“最惡劣的陋習”。1915年,包括威斯康辛、伊利諾伊、愛荷華、內(nèi)布拉斯加等六個州的立法機構嘗試通過立法禁止小費,但最終未能成功。從現(xiàn)代研究來看,小費制度存在嚴重的分配不公平,那些年輕貌美的女服務員更容易得到小費;與此同時,小費也會增加性騷擾的風險。另一個方面,服務人員過多地依賴于小費,不利于構建良性的勞工關系。
中國也有這個問題。一直以來,有人主張在旅游行業(yè)實施“導游小費制”。從現(xiàn)實看,“導游小費制”沒有帶來高質高價的服務;相反,因為導游缺乏正常的薪資保障,反而容易異化為“低價報團,高價回扣”的灰色經(jīng)營模式。
對缺乏小費文化傳統(tǒng)的中國市場來說,“小費”引進應緩行。無論從法律角度還是消費習慣來說,消費者是在和飯店打交道,而不是和服務員個人發(fā)生服務和被服務的關系,消費者支付的飯錢中已經(jīng)包含了服務員的薪酬,不應該“二次埋單”。特別是在店方一方獨大的博弈局面之下,一旦引進小費制度,完全可能從主動打賞,變成“主動求賞”的被迫消費,這個口子不能開。(沈彬)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餐館付小費 打賞 二次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