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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把握檢察公共關系建設切入點
作者:蘇州大學檢察研究中心主任 李樂平
一般來說,公共關系是指組織機構與公共環(huán)境之間的溝通與傳播關系。良好的檢察機關公共關系建設是提升檢察形象和檢察公信力的前提,檢察機關應從檢察實力提升和制度信任確立的高度認識檢察公共關系,正確理解其基本特性,準確把握其建設切入點,努力構建檢察公共關系建設的長效機制,調整檢察機關與有關方面和社會公眾之間的關系,從而優(yōu)化檢察機關的司法環(huán)境和發(fā)展環(huán)境,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是檢察公共關系的主體特異性。檢察機關是檢察公共關系的主體,其通過履行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職能,實現(xiàn)特定的組織目標。檢察機關是掌握國家公權力的國家機關,其特殊性質決定了檢察公共關系的最終成果主要體現(xiàn)于檢察公信力方面,在檢察公共關系主體的活動中,檢察人員的行為代表檢察機關并最終由檢察組織承受。深刻認知檢察公共關系的主體特異性,就要充分關注檢察人員與檢察組織之間的關系,對檢察人員的個體性、組織性、群體性以及檢察組織對于檢察人員的利益分析、引導、反饋機制之間的張力給予更多的體察。只有深刻認知檢察公共關系主體的特異性,才能在檢察公共關系的自我建設層面給予更多回應。
二是檢察公共關系的客體對應性。公共關系客體指在公共關系中與公共關系主體產生關系的組織和個人,其在與主體對應的關系中具有某種內在的共同性。這種內在共同性可能是共同的社會背景、面臨共同的問題或者是共同的價值目標、共同的利益需求,決定了公共關系主體與客體之間的對應性,也成為正確框定檢察公共關系客體的主要標準。對應性的本質在于,檢察公共關系主客體之間包含著“利益、需求、目標甚至興趣、背景、問題”等共同元素。這些元素是維系和構成檢察公共關系中主客體關系的基本元素,體現(xiàn)了檢察公共關系的公共性或社會性,而不是權力性或政治性。對于檢察公共關系的客體對應性的認知,為重新劃定檢察公共關系的客體范圍提供了理論基礎,可以直觀地感受到檢察公共關系的公共性或社會性。
三是檢察公共關系的管理特定性。管理學認為,公共關系具有管理職能,其目標在于使資源配置和關系管理產生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檢察公共關系同樣具有管理職能,其目標在于使檢察的制度資源、人力資源、文化資源配置與檢察公共關系管理產生檢察公信效益。反言之,樹立良好檢察組織形象是檢察公共關系理論的核心概念,是檢察公共關系建設和構建的根本目標。檢察組織的形象樹立不僅是貫穿檢察公共關系理論與運作的一條主線,也是優(yōu)化配置檢察資源的最高管理目標。
四是檢察公共關系的決定要素特殊性。當代中國政治民主化、經濟市場化、法治建設和文化發(fā)展的各種社會公共關系交互錯綜,構成了我國公共關系的復雜性,提高了建設和構建高水平、良好檢察公共關系的難度。檢察公共關系水平的提升決定于體系性要素,包括微觀的司法行為、中觀的檢察權運作及宏觀的政治體制。宏觀的提升表現(xiàn)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中觀層面則集中于優(yōu)化檢察權配置的機制改革,微觀具體方面的提升主要指規(guī)范檢察行為,提升檢察公信力。其中,檢察權的優(yōu)化發(fā)揮著承上啟下、融貫體制與行為的作用。檢察權優(yōu)化配置是司法體制改革和檢察工作科學發(fā)展的必然要求,是檢察權高效運行和職能充分發(fā)揮的前提和基礎。通過檢察權優(yōu)化配置,使檢察機關發(fā)揮出與其在憲法體制中地位相匹配的檢察職能作用,不斷提升檢察公共關系建設水平,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作者為蘇州大學檢察研究中心主任)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檢察 公共關系 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