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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虐殺動物者將被加重刑罰 吃貓狗最高罰25萬臺幣
中新網(wǎng)4月11日電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dāng)局立法機(jī)構(gòu)今天三讀通過,對虐殺動物者加重刑罰,未來可處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且最高可罰款200萬元(新臺幣,下同);同時也明定禁止吃貓與狗肉,違者最高可處25萬元的罰款。
資料圖:圖為寵物狗在主人的牽引下參加長跑。 中新社記者 泱波 攝
臺“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動物保護(hù)法”部分條文,對虐待殺害動物者加重刑責(zé),條文明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yán)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金。
此次三讀,也將禁吃貓、狗肉入法,條文明定,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的屠體,內(nèi)臟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鍰,并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法院”黨團(tuán)書記長王育敏表示,這次修法是她最棒的生日禮物,未來加重對虐待動物的刑責(zé),希望民眾可以好好愛護(hù)動物,減少動物被虐待的情況。
對于禁吃貓狗肉入法,王育敏也說,已有部分縣市將禁吃貓狗肉列為重要的地方自治條文,但她認(rèn)為不只是部分縣市該這樣做,全臺都應(yīng)這樣做。
此外,本次三讀條文也明定,不得以汽車、摩托車牽引動物,也就是說未來在遛狗時,飼主不能騎著摩托車,將繩子掛載摩托車上,讓寵物跟著跑,否則將開罰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編輯:曾珂
關(guān)鍵詞:禁止吃貓與狗肉 臺虐殺動物者將被加重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