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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實名制”折射公共管理錯位
記者9日從相關部門獲悉,福建省將推行瓶裝液化石油氣銷售實名制管理。6月1日起,單位購買瓶裝液化氣,應提供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及購氣人有效身份證件,個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登記查驗后方可購買,首次購氣開戶還需提供現(xiàn)居住地址證明。8月1日前,全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須實現(xiàn)戶戶實名登記。(4月10日《海峽都市報》)
對于銷售瓶裝液化氣實行實名制,實在是找不出一條合理合法的由頭,人們不得不將其與公共安全管理聯(lián)系起來。問題是,就因為有的地方發(fā)生過液化氣泄露、爆炸事故,或人為引爆液化氣事件,有關部門便將瓶裝液化氣視為洪水猛獸,用實名制將購買瓶裝液化氣的單位和個人“管制”起來,與其說是對實名制的一種濫用,不如說是對管理缺位的反思不夠,更是公共管理的一種錯位。
近年來,實名制作為一種公共管理手段,在中國以各種理由廣泛推行,并影響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從儲蓄、看病等少數(shù)能為社會廣泛接受的實名,到手機、自行車、火車票這些與生活息息相關的商品的購買和使用,再到一些地方連購買豬肉、避孕藥也要實名制;幾乎每一種實名制的推行,都會引起關注和爭議。然而,相關管理部門在推出實名制時,均有著合理的邏輯和美好的初衷,從最初的維護社會誠信,到現(xiàn)在成為“維穩(wěn)”良藥。
再看福建推行的“液化氣實名制”,雖然當?shù)赜嘘P部門沒有解釋“美好初衷”,但人們也猜出了八九不離十,期望用這味“維穩(wěn)”良藥,去醫(yī)治公共安全“硬傷”。然而,因發(fā)生了液化氣泄露、爆炸的個案,便將瓶裝液化氣管制起來,顯然放大了瓶裝液化氣給社會帶來的安全風險??梢?,堵不如疏,與其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去限制公眾的消費行為,不如反思公共管理、特別是社會干預機制的缺位。在社會轉(zhuǎn)型時期,不法侵害和不公平的因素增多,而整個社會無論是來自政府的制度建設、公共管理、公共服務和公共救濟,還是來自民間組織的各種服務都是不健全、不完備的,甚至很多根本就沒有建立起來。
因此,不能什么事情覺得不好管了,就用實名制,這實際上是行政權(quán)力的濫用。殊不知,要想通過限制人們購買瓶裝液化氣,去遏制公共安全事件的發(fā)生,去防范縱火等犯罪行為,幾乎是一件完全不可能的事情。明知不可為,而強力為之,則反作用力等于作用力,結(jié)果只能是激化社會矛盾,而非解決實際問題。相反,有關部門應檢討社會干預機制的缺位,進行社會管理方式的創(chuàng)新,多“栽花”少“種刺”,竭力化解潛在的社會風險和安全隱患,以此減少甚至終結(jié)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發(fā)生。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公共 管理 液化氣 實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