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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yè)生落戶承諾干五年 提前辭職被判賠
應屆畢業(yè)生應聘工作落戶北京,提前離職后不想賠單位損失被駁回;會計遭遇QQ詐騙,將單位47萬元公款匯給騙子被認定重大過失賠償單位部分損失;女工懷孕后不上班不請假被“合法”辭退;偽造學歷入職,單位可隨時解約……今天上午,西城法院通報了幾起勞動者敗訴的典型案例。法官表示,勞動者“任性維權”無法得到法律支持。
落戶北京約定服務期
個人提前離職需賠償
2012年6月1日,應屆畢業(yè)生周某應聘到一家公司工作,該公司為周某辦理了進京落戶指標及手續(xù)。為此,周某簽訂《承諾書》,承諾自戶口進京5年內(nèi)不會主動辭職,如違約賠償公司損失10萬元,金額按實際履行的承諾服務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遞減。
然而,剛過兩年,周某提出離職。他在向公司支付6萬元賠償金后提起訴訟,要求老東家返還其離職賠償金6萬元。
訴訟中,公司不同意返還,并向法院提交員工離職損益分析,證明公司在辦理進京落戶指標過程中要付出相應的成本,并占用公司寶貴資源,周某不滿服務期提出辭職,確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
目前,解決北京戶口的單位普遍都有約定服務期和違約賠償?shù)募s定,但勞動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違約金并沒有落戶違約金這一項。那么這種雙方約定的落戶賠償?shù)降啄懿荒苤С郑?/p>
法官解釋說,此案的特殊之處在于,周某明知進京戶口指標是重要的稀缺資源,并認可在服務期屆滿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單方提出辭職會給公司造成經(jīng)濟損失,因此周某應當按照承諾書的約定向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此外,根據(jù)公司提交的員工離職損益分析,因周某的離職確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
法官在綜合考慮勞動者的惡意以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嚴重程度后,最終判決支持了用人單位的請求。需要說明的是,法院判決支持的不是違約金,而是損失賠償。
法官表示,此案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警示作用,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雙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履行各自權利義務,否則均存在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
編輯:梁霄
關鍵詞:畢業(yè)生 落戶 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