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涉及公共利益,隱私權須為知情權讓路
2017年11月21日,《中國青年報》發(fā)表署名文章《又有高校泄露個人隱私,亡羊補牢猶未晚》,認為一些高校在公示國家獎學金、助學金時,除了學生姓名、出生年月、學號外,還公布了完整的個人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賬號等,是在泄露個人隱私。
在筆者看來,這個判斷是錯誤的。
首先,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學號、身份證號、銀行賬號等,這屬于個人信息,但不是個人隱私。學校在發(fā)放國家獎學金、助學金時,公開這些個人信息,便于社會公眾知情和監(jiān)督,并沒有過錯。
其次,即便是這些個人信息被看做個人隱私,一旦這些信息被拿來進入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序,因為涉及公共利益的合理分配,也是應當讓渡的。道理很簡單,如果不讓渡,那么公眾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就會受到損害,得不償失。
2014年9月,最高法專門就政府信息公開公布了十大案例。其中,案例四講“楊政權訴山東省肥城市房產管理局案”,楊政權向肥城市房產管理局申請公開經適房、廉租房的分配信息并公開所有享受該住房住戶的審查資料信息(包括戶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居住面積等),因被拒提起訴訟,要求一并公開所有享受保障性住房人員的審查材料信息。一審認為,此類信息涉及公民的個人隱私,不應予以公開,判決駁回楊政權的訴訟請求。楊政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認為,當涉及公眾利益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與保障性住房申請人一定范圍內的個人隱私相沖突時,應首先考量保障性住房的公共屬性,使獲得這一公共資源的公民讓渡部分個人信息,既符合比例原則,又利于社會的監(jiān)督和住房保障制度的良性發(fā)展。被告的答復未達到全面、具體的法定要求,因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被訴答復,責令被告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楊政權的申請重新作出書面答復。
案例四的二審判決確立個人隱私與涉及公共利益的知情權相沖突時的處理原則,符合法律規(guī)定,具有標桿意義。至此我們知道,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過程中,當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隱私權直接與競爭權人的知情權、監(jiān)督權發(fā)生沖突時,應根據(jù)比例原則,以享受保障性住房人讓渡部分個人信息的方式優(yōu)先保護較大利益的知情權、監(jiān)督權,相關政府信息的公開不應也不必以權利人的同意為前提。
無獨有偶,筆者有切身經歷,感受到了切膚之痛。2015年筆者把一所熱點學校告上法庭,案由是該校拒不公開招生信息(主要是指跟就近劃片入學有關的年齡和戶籍信息)。非常令人遺憾的是,盡管有如上案例四確立的判案原則和標準,但因為我們判案不是判例法,一審二審都以學生的年齡和住址屬于個人隱私為由判決筆者敗訴。在筆者看來,這顯然是錯誤的,也是荒唐的。學生就近入學的兩個要素是年齡和住址,如果這兩方面?zhèn)€人信息不公開,我們就無法對該校的招生享有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退一步說,即使年齡和住址屬于個人隱私,當面對有限學位這種公共利益分配時,也是需要讓渡的。否則,該校的招生是否違規(guī)違紀,我們就無法知情和監(jiān)督。
所以,我們一定要記住,個人隱私不是個“筐”,啥都可以往里裝。一旦個人信息跟公共利益發(fā)生關系時,就必須在政府信息公開的軌道上暢行無阻,決不能以保護個人隱私為由損害公眾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何況,即便是屬于個人隱私的信息,只要跟公共利益掛上鉤,也是要讓渡出來,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知情權 信息 公開 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