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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請在職中小學教師
新華社西安3月1日電(記者許祖華)為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管理,陜西省教育廳等五部門日前發(fā)布了《陜西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指導標準》,明確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及辦學要求,提出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請在職中小學教師(含教研人員)。
據介紹,這個標準適用于全省范圍內經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在各級民政或市場監(jiān)管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從事非學歷教育類的校外培訓機構。不包括民辦職業(yè)技能類培訓機構以及托管、嬰幼兒看護等非培訓性質的市場服務機構。
陜西省規(guī)定,培訓機構名稱應與其辦學類別相符合,應與登記機關登記管理和教育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相符合。培訓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片面強調辦學特色等誤導家長或者引發(fā)歧義的內容和文字。
培訓機構應根據所開設培訓項目及規(guī)模,配備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的專兼職教師隊伍。根據培訓機構開辦的學科和招收的學員配備教師,其中,專職教師數不得少于教師總數的1/3。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類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教師資格證。培訓機構聘任外籍教師,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同時,培訓機構應具有滿足教學需要的相對穩(wěn)定和獨立使用的辦學場所和設施設備。培訓機構培訓場所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隱患的場所,不得租借各類中小學校校舍、場地培訓。
培訓機構應在規(guī)定范圍內開展培訓活動,有明確的培訓項目、培訓課程,配備相應的培訓資料或講義。不得違規(guī)舉行或組織與義務教育招生入學掛鉤的奧數、等級評定、選拔性考試及學科類競賽活動。不得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等名義提前向學齡前兒童教授小學內容。(完)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培訓 機構 校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