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與征信機構等信用信息處理者之間的關系,適用本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guī)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這是對民事主體與征信機構利益關系的規(guī)定。信用機構征集民事主體信用信息的權利,以及民事主體作為信用權人對自己的信用信息占有、支配的權利。在《民法典》中側重強調民事主體的權利和征信機構的義務。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民事 事主 主體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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