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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教授付林科研經費案追蹤
付林方面介紹,因合作不再繼續(xù),華清泰盟收到 600 萬元后,向共同參與可研工作的3家委托設計院支付了161萬元合同款,除去繳納的稅費約35萬元,于2012年9月起將剩下的400余萬元分批打到能源所賬戶。
與山西雙良的合作雖然停止,付林團隊的技術仍在推廣應用中。
曲燕說,由于新技術打破了行業(yè)原有的利益格局,蘊藏著極大的經濟利益,一直以來就遭人嫉妒甚至威脅,“就像一些人說的,付林就是個抱著金娃娃的小孩”。
2011年9月,華清泰盟與北京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屬北京源深節(jié)能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北京源深”)合資成立了北京華源泰盟節(jié)能設備有限公司(下稱“華源泰盟”),由北京源深控股。曲燕說:“商務和管理實際上是交給了他們?!?/p>
2014年6月,北京源深將所持華源泰盟股份掛牌出售。曲燕說,由于此前在公司管理方面出了不少岔子,付林疲于商業(yè)上的應付,所以也準備把股份賣掉,不再涉足。她說,此時雙良集團的人又出現(xiàn)了,要求他們把公司賣給雙良。
2017年8月,付林在看守所中發(fā)出的書信中寫道:“2014年以來,江蘇雙良公司副總裁×××和雙良駐京負責人××多次找到我,當面威脅我,要求我唯一與雙良合作,否則讓我入獄10年以上。”
雙良集團最終未能競得華源泰盟股份。
付林案發(fā)生后,曲燕在對外發(fā)布的一份文字材料中稱:“2014年7月,雙良公司以2011年能源所和華清泰盟與其山西子公司企業(yè)間技術總包首付款600萬元涉嫌犯罪為由,在江蘇省江陰市公安局報案……江陰市公安局受理此案后,派出兩名警察前往清華大學調查取證……沒有發(fā)現(xiàn)任何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此事不了了之。2015年,雙良公司又以此項目為由再次向清華大學紀委舉報付林侵吞公款。清華大學紀委向清華規(guī)劃院了解此事,規(guī)劃院向紀委全面做了情況匯報和說明,認為該項目事實清楚,其操作符合規(guī)劃院工作流程,未損害規(guī)劃院任何利益?!?/p>
付林的辯護律師周澤在翻閱案卷材料后,認為江陰市公安局的調查有些蹊蹺,“如果那次是調查山西雙良可能存在的經濟問題,那管轄權應在山西方面的公安,為什么是雙良集團所在地的江蘇警方前來調查?”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致電規(guī)劃院院長袁昕,他證實了規(guī)劃院和付林都曾配合過相關方面的調查,但此前未曾發(fā)現(xiàn)付林存在經濟問題,而江陰公安局也未曾向規(guī)劃院反饋過調查結果。袁昕表示,如果僅從經濟角度考慮,能源所的經營狀況良好,非但沒給規(guī)劃院造成損失,還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
關于付林與雙良方面接觸的整個經過,《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分別致電雙良集團副總裁馬福林,以及山西雙良曾與付林有過較多接觸的陳喜報。馬福林表示,就雙方的接觸經歷,付林方面曾通過自媒體和新聞媒體進行過大量描述,但其中多有不實之處,且“一些媒體報道帶有目的性”。“在法院判決結果出來以前,雙良方面不會發(fā)表觀點,在判決結果出來后,雙良將主動與媒體聯(lián)系,還原事實真相?!标愊矆髣t接通電話后一聽記者身份就直接掛斷了記者電話。
辯護律師為何要做無罪辯護
2016年3月17日,付林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海淀區(qū)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付林涉嫌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據(jù)周澤透露,最初的起訴意見書不只這兩項罪名,而是指控付林涉嫌4項犯罪行為,涉案金額超過1億元。
付林辯護律師周澤表示,他將為付林做無罪辯護。
關于付林涉嫌的貪污罪,周澤認為,國撥的經費不歸清華大學所有。清華大學和環(huán)能瑞通都是課題項目參與單位,項目組約定所有國撥經費首先落到清華大學賬戶,再根據(jù)課題研究和進展情況由清華大學賬戶分撥至其他各承擔單位,清華大學只是經費的代管單位;環(huán)能瑞通公司作為負責樣機研發(fā)及試制的課題參與單位,有權使用清華大學代管的科研經費,根據(jù)規(guī)定也擁有樣機的所有權;富龍熱力與環(huán)能瑞通不存在真實的樣機買賣關系;由清華大學支付給同方川崎的327萬元,也已經作為樣機生產和測試的費用實際使用了,既然是依據(jù)課題研究目的使用,就沒有“經費損失”可言。
而關于付林涉嫌的挪用公款罪,周澤認為,案涉山西雙良支付給華清泰盟的600萬元,系根據(jù)山西雙良、能源所及華清泰盟的三方協(xié)議,由山西雙良支付給華清泰盟的技術總包合同預付款。華清泰盟是合同一方并且實際承擔工作,由它接收合同預付款沒有任何問題;華清泰盟在支付完協(xié)作單位費用后,根據(jù)與能源所的合作關系,將剩余款項分期給了能源所,華清泰盟既沒有使用該款項用于本公司經營,也未向付林個人支付任何費用;600萬元并非山西雙良與能源所之間于2011年3月《建設工程合同》等合同中約定的款項。《建設工程合同》并沒有明確合同金額,相應位置為空白,能源所持有的合同上即是如此。“但山西雙良據(jù)以舉報付林的同一合同,金額的空白處卻填寫了‘600萬元’的金額,顯然是其自行添加變造的?!?/p>
法學家為何聯(lián)名為付林求情
付林案在法學界也引起關注。
高銘暄、樊崇義、趙秉志、張智輝、方向等5名國內知名法學教授聯(lián)合撰寫了一份《付林涉嫌貪污案 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曲燕向《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提供了該意見書的復印件,在其第四部分“論證結論”中寫道:
“科技領域的犯罪認定較為復雜,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在2016年7月發(fā)布《關于充分發(fā)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chuàng)新的意見》,提出了‘辦案中正確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不明確、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為犯罪處理?!畬τ谥攸c科研單位、重大科研項目關鍵崗位的涉案科研人員,盡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b于環(huán)能瑞通真實參與了科研活動,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付林系重點科研單位、重大科研項目關鍵崗位的涉案科研人員,對本案所涉行為的性質認定與和處理,應當依據(jù)本案基本事實和最高檢的意見,從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出發(fā),從寬認定,不作為犯罪處理?!?/p>
關于涉嫌貪污罪,重慶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陳忠林在接受《中國經濟周刊》記者采訪時認為,付林無論是代表清華大學,還是代表能源所或者自己實際控制的公司,如果能夠證明在赤峰的試驗設備實際歸付林團隊所有,試驗設備實際由付林團隊用于課題規(guī)定的相關科研任務,并且能夠證明設備的實際所有權沒有發(fā)生變更,那么就不構成貪污罪,頂多算是不規(guī)范地使用了儀器設備。富龍方面以“購買設備”的名義向環(huán)能瑞通劃撥款項,這是對付林不利的地方,但刑法看實質,如果付林能夠證明這只是一個名義,實際是富龍方面進行的科研經費贊助,那就應該罪名不成立。
關于涉嫌挪用公款罪,陳忠林表示,能源所與華清泰盟都是同一項目的參與單位,如果涉案的600萬元沒有被付林用于私人用途,沒有非法用于與項目無關的其他事項,且最后款項又歸到了能源所賬戶,一般來說不應該追究。從刑法的意義上說,挪用公款的核心是把錢用在了不該用的地方,所以如果付林把錢都用于這一項目,那么就不構成挪用公款罪。而且從相關證據(jù)看,雙良方面提供的合同上有填寫“600萬元”字樣,而能源所保存的合同沒有填寫金額,那么以哪份材料為準,還有待商榷,最終得由法院認定,而僅從目前披露的信息看,認定涉嫌挪用公款罪的證據(jù)還不夠充分。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清華教授付林 科研經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