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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修改前后內容對照表
修改前內容
第二十七條
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有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充分發(fā)表各種意見、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各該地方重大事務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以及對違紀違法行為檢舉揭發(fā)、參與調查和檢查的權利。
修改后內容
第二十七條
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有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充分發(fā)表各種意見、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各該地方重大事務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以及對違紀違法行為檢舉揭發(fā)的權利,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和檢查活動。
修改前內容
(空)
修改后內容
第三章 委員
修改前內容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應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yè),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在本界別中有代表性,有社會影響和參政議政能力。
修改后內容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應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yè),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廉潔自律,在本界別中有代表性,有社會影響和參政議政能力。
修改前內容
(空)
修改后內容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經相關程序后,須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地方委員會委員經相關程序后,須由各級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修改前內容
(空)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應當依照本章程積極履行職責,認真行使權利。
修改前內容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委員,在本會會議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修改后內容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在本會會議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的權利。
修改前內容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要密切聯系群眾,了解和反映他們的愿望和要求,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
修改后內容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要密切聯系群眾,了解和反映他們的愿望和要求,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
修改前內容
(空)
修改后內容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應當正確處理個人職業(yè)活動與履行職責的關系,不得利用委員身份牟取個人、小團體和特定關系人的利益。
修改前內容
(空)
修改后內容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應當加強委員履職管理,建立委員履職檔案,采取適當方式通報履職情況。
修改前內容
(空)
修改后內容
第三十七條
對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因嚴重違紀違法被給予組織處理、處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在身份上弄虛作假的等,不得提名或繼續(xù)提名為委員人選。
修改前內容
(空)
修改后內容
第三十八條
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宜繼續(xù)擔任委員的,本人應當辭去委員。對違反社會道德或存在與委員身份不符行為的,應當及時約談或函詢,經提醒仍不改正的,應當責令其辭去委員。
修改前內容
(空)
修改后內容
第三十九條
對違紀違法的委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作出相應處理。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內容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