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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南通原政協委員維權得罪人 被無辜羈押3年
法律專家團論證:定罪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2011年6月30日,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刑法學博導,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副會長陳興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刑法學博導,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副廳長(掛職)張明楷;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教授、刑法學博導,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曲新久;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法學博導,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王保樹;中國政法大學民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民商法博導,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永軍等5名國內著名刑法學、民商法學專家對曹軍被控虛報注冊資本罪、騙取貸款罪、合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進行了專題論證,專家們一致認為該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簽名。
專家們認為,被告人曹軍在繳納同泰公司、道森公司注冊資本時,以貨幣形式足額出資,不存在虛報注冊資本問題;被告人沒有使用虛假證明文件,驗資機構出具了合法的驗資證明;公司登記主管部門未受到欺騙,其不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專家們表示,同泰公司在申請貸款時,均提供了真實可靠的房產、土地使用權作擔保,足以確保銀行信貸資金安全、貸款程序合法;所有銀行都認為曹軍的公司是優(yōu)質客戶,給予其最高級別的銀行信用評價,沒有一家銀行認為自己受騙。同時,同泰公司已于2010年8月將所有銀行貸款(包括1億多尚未到期的貸款)全部提前還清,沒有對金融機構造成任何損害,曹軍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專家們指出,星源公司和同泰公司在房地產開發(fā)過程中產生分歧,存在民事糾紛。對于2950萬元貸款,法律關系明確,星源公司的權利能夠通過民事途徑得到滿足,曹軍沒有詐騙故意,也沒有實施詐騙行為。
專家們強調,同泰公司、華澤公司的真正股東只有曹軍一人,實質上是“一人公司”,其他股東要么是掛名股東,要么是已經將股權轉讓給曹軍。在這種情況下,認定曹軍構成職務侵占罪,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為此,陳興良、張明楷、曲新久等5名國內著名刑法學、民商法學專家,請一審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宣告曹軍無罪。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曹軍 通州區(qū) 南通市 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