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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網(wǎng)售自制專利火柴槍被鑒定為槍支 自辯稱是玩具
程城出售自制火柴槍的淘寶網(wǎng)店截圖47歲的江西男子程城沒想到,自己會因售賣火柴槍被控非法制造、買賣槍支而走上法庭。
2018年3月1日,廣東河源公安在一名羅姓男子住處查獲火柴槍,經(jīng)鑒定為非制式槍支。據(jù)羅某交代,涉案火柴槍是一年前從程城的淘寶網(wǎng)店購得。此案后經(jīng)河源市公安局指定和平縣公安局管轄。兩個月后,程城因涉嫌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被捕,一同被帶走的還有他的四名員工。
2019年1月,廣東和平縣檢察院指控,程城非法制造、買賣槍支4支。起訴書稱,程城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開設工廠雇請他人非法制造、買賣槍支,構成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其余四人為共犯。
7月23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程城辯護律師王貴祥處獲悉,本案一審已經(jīng)歷兩次開庭,至今未有判決。
王貴祥表示,沒有證據(jù)證明程城等人存在售槍故意,且送檢的槍形物系被告人在警方指引下組裝,所得出的鑒定意見不具有合法性關聯(lián)性,其鑒定方法亦無可靠性。
河源市和平縣公安局一名徐姓警官則回復澎湃新聞稱,所有的鑒定槍支都由被告人組裝,全過程有同步錄音錄像,所有鑒定程序依法依規(guī)。
目前,五名被告已取保候審。此案審理終結,將擇期宣判。
被控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
程城告訴澎湃新聞,他所研制、銷售的火柴玩具槍系合法產(chǎn)品,并且早在2013年就取得了專利。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2013年3月26日頒布的證書顯示,程城研制的玩具槍取得“實用新型專利”,該專利落在其外甥名下。
工商資料顯示,此案中,程城生產(chǎn)銷售火柴槍的公司2016年8月26日在廣東東莞注冊,名為“東莞市迪厄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注冊資金10萬元,經(jīng)營范圍是產(chǎn)銷加工五金、塑膠制品、電子產(chǎn)品和模具。
和平縣檢察院2019年1月3日出具的起訴書顯示,經(jīng)鑒定,可以認定程城非法制造、買賣槍支4支,分別為此前三起案件中查獲且被鑒定為以火藥為能源發(fā)射彈丸的非制式槍支3支和1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而這些槍支均從程城處購買。
此外,警方在程城工廠查獲了190件槍支散件形物品,并由其員工梁某配合公安現(xiàn)場組裝出4支槍形物品,其中1支槍形物品被認定為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彈丸的非制式槍支。
2018年8月3日,和平縣公安局將在河源市警方扣押的三支槍形物品與現(xiàn)場扣押的零部件組成槍形物品4支,一同送檢,經(jīng)河源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中五套檢材被認定為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彈丸的非制式槍支。
起訴書同時載明,這5支經(jīng)鑒定認定的槍支,不認定為非法制造的槍支數(shù)量,作為公安機關對這些散件能否組裝成槍支的一種驗證,證明這些散件可以組裝成槍支。
起訴書認為,程城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開設工廠雇請他人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系主犯,行為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構成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其余四人為共犯。
和平縣檢察院出具的起訴書截圖
律師質疑兩次鑒定合法性
此案中,河源市公安局和沈陽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鑒定中心分別對程城等人所制的火柴槍做過兩次鑒定。
河源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報告顯示,第一次鑒定共測試了八支槍形物,其中僅一支火柴槍的槍口比動能達到163.83焦耳每平方厘米,遠超過公安部槍支認定標準1.8焦耳每平方厘米,因此認定為非制式槍支。
本案另一名被告人魏某某的辯護律師周玉忠指出,該鑒定意見只有槍形物比動能超過1.8焦耳/平方厘米的結論,沒有槍口初速度、彈丸質量、截面積的數(shù)據(jù)及演算,其得出該檢材系槍支沒有檢測實驗的依據(jù)。
程城手下員工、被告人梁某告訴澎湃新聞,首次送檢的八支槍形物中,其中四支為警方到工廠查處時由他本人現(xiàn)場組裝,另外四支是其在和平縣公安局內組裝的。
梁某說,他平時在廠里負責加工、組裝和郵寄工作。梁某對澎湃新聞表示,在公安局組裝的火柴槍有零件被人替換過,而且他是在沒有看到鑒定材料的情況下被要求簽名的。
對此,河源市和平縣公安局徐姓民警回應澎湃新聞稱,所有的鑒定槍支都由梁某組裝,“并不是公安組裝的”,全程有同步錄音錄像,所有鑒定程序依法依規(guī)。
在3月29日進行的本案首次庭審中,辯護律師向法院提出了上述疑點。
其后,今年5月,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鑒定中心為此案物證進行了二次鑒定。
澎湃新聞注意到,此次鑒定是將程城等人所制的火柴槍及散件與兩把此前案件中經(jīng)過認定的自制火藥槍進行比對,鑒定結果認定,程城等人所制符合槍支的結構、功能特點。
周玉忠告訴澎湃新聞,他在看過前述兩把已認定為自制火藥槍的槍形物鑒定文書后發(fā)現(xiàn),這兩把槍的鑒定方法是將三枚火柴頭剝離后作為擊發(fā)藥,又拆取鞭炮作為發(fā)射藥,而正規(guī)鑒定應該使用現(xiàn)有彈丸,而非鑒定機構根據(jù)需要人為制造的子彈,“任意加大火藥量進行測試,不符合實際使用情況,本質上屬于改裝槍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p>
此外,兩位律師還指出,程城因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于1月9日向法庭遞交了申請,要求鑒定人出庭和當庭比對物證,并得到了法庭認可。然而,本案首次開庭時,涉及的三家鑒定機構,僅河源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派員出庭,其余兩家均以物證無法拿到為由致函法庭表示不能出庭。王貴祥表示,沒有經(jīng)過當庭質證的鑒定沒有意義。
澎湃新聞在網(wǎng)購平臺以“火柴槍”為關鍵詞檢索,仍能找到大量類似產(chǎn)品在售。
檢方:社會危害性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
3月29日,本案一審首次庭審結束后,五名被告取保候審。
負責淘寶店運營的被告人魏某某對澎湃新聞說,他從沒想過這是違法的,認為所售火柴槍只是玩具。其2018年5月8日的訊問筆錄也顯示,入職前,他曾向程城確認賣火柴槍不違法,才答應從事網(wǎng)絡銷售。程城還告訴他,“只要別人不改裝做壞事就是沒有關系,賣火柴槍就是不違法的?!?/p>
魏某某還在之后的筆錄提到,如遇淘寶客戶問能不能改裝、能否將槍管口徑改大的問題,他都會回答“不能改裝”,淘寶店鋪首頁也有提示“只是火柴槍、不能改裝”的字樣。另一被告人廖某萍亦供述,程城對她說生產(chǎn)的是工藝品和玩具,她才到廠里上班的。
王貴祥告訴澎湃新聞,《刑法》以及《槍支管理法》所指的槍支是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fā)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而程城所售火柴槍是以火柴桿為發(fā)射物,以彈簧為動力,以火柴頭硫磺為燃點,是只能聽響、無任何殺傷力的兒童玩具。
澎湃新聞注意到,和平縣檢察院的起訴書中,也對這一點予以認可:程城非法制造、銷售的槍支,購買人多以收藏、娛樂為目的和作為工藝品進行擺放,未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
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對于涉及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違法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材質、發(fā)射物、價格、致傷力大小等。同時,應綜合評估其社會危害性。
周玉忠表示,雖然涉案火柴槍被認定為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表面上不適用槍案新規(guī),但涉案火柴槍屬于玩具槍,其發(fā)射所用的火柴也是日常生活用具?!皟筛邩尠概鷱统雠_的目的在于對低比動能的槍形物不得僵化按刑法槍支打擊,本案火柴槍雖然被鑒定為非制式槍支,但其槍口比動能較部分氣槍更低,更應參照兩高批復酌情處理?!敝苡裰艺f。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槍支 火柴 程城 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