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人物·生活>集·言論集·言論
郭道暉:法治的基礎在社會
建設法治社會,充分發(fā)揮法治在國家與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之一。法治國家同法治社會是兩個對應范疇,二者既有區(qū)別,又存在互補互動關系。國家法律主要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規(guī)范,而法治社會則是法治國家建設的基礎。
法治社會并非簡單地指以法管理社會或守法的社會,這只是法治社會的一部分內涵。法治社會是指全部社會生活的法治化,包括各社會組織的自主自治,各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在法治軌道上運轉,社會力量在法治范圍內對國家權力進行監(jiān)督與制約,以及公民個人的思維方式和行為都符合法治精神。建成法治社會,就是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以法律和社會規(guī)范、社會公德約束自己和他人,并監(jiān)督國家權力在憲法和法律軌道上運行。
法治國家以法治社會為基礎。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社會的主體,也是推進依法治理、建設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的主體。國家立法是全體人民、全社會共同意志的體現(xiàn),法的施行也有賴于全體人民和全社會的支持。同時,法不只是治理社會的工具,還是社會制約國家權力的工具。因此,國家法治化不能沒有社會參與,不是脫離社會的法治化。法治應當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緊緊依靠人民推進國家和社會治理,充分調動人民群眾參與依法治理的積極性,形成依法治理依靠人民、依法治理為了人民、依法治理成效造福人民的良好局面。
法治社會的形成需要法治國家的支持與保障。一方面,以法治保障公民和社會組織的基本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對國家事務、經(jīng)濟事務和社會事務的廣泛參與權,保證社會組織活動的安全與秩序,被侵權時有法律救濟手段提供幫助等。另一方面,社會權力也需要國家法治和國家權力的引導與約束。任何權力不受制約都可能產(chǎn)生腐敗,社會權力也是如此。社會組織和社會群體的一切活動都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對于危害國家和社會的社會組織必須依法取締,對其違法行為必須依法懲處。
法治是社會穩(wěn)定的“壓艙石”,也是實現(xiàn)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途徑。當前,我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期,經(jīng)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這種空前的社會變革,迫切要求更加注重發(fā)揮法治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統(tǒng)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解社會關系、規(guī)范社會行為,依靠法治解決社會矛盾和問題,充分發(fā)揮法治在促進、實現(xiàn)、保障社會和諧穩(wěn)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相互支撐、良性互動,還需要發(fā)揮社會組織自治自律規(guī)范的作用。應積極培育社會主體自治能力,給社會留下自治自律的空間。國家法律不是萬能的,社會矛盾不能完全依靠國家法律解決。在道德領域,在民間日常糾紛中,在維護社會團體內部秩序上,可以依靠某些行之有效的習慣規(guī)則、鄉(xiāng)規(guī)民約、社團章程、組織紀律等社會自治自律規(guī)范來調整。在不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的前提下,其他社會規(guī)范可以作為社會治理有益的補充手段。(郭道暉)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郭道暉 法治 基礎 社會 法治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