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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法庭秩序罪保護法官也保護律師
就“擾亂法庭秩序罪”而言,依法適用、依法究責比吐槽或無端的擔心更重要。這一罪名,不只保護法官,也同樣保護律師等訴訟參與人。
近日,湖南省安化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對涉嫌擾亂法庭秩序罪的周干某、周楊某予以刑事拘留,因二人在一起案件審理過程中,當庭毆打?qū)Ψ铰蓭煛0不浇榻B,這是我國《刑法修正案九》頒布以來,當庭毆打訴訟參與人被刑事拘留的第一案。
擾亂法庭秩序罪針對的當然不僅僅是毆打訴訟參與人。毆打司法工作人員、聚眾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jù)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都在懲戒之列。“刑九”審議過程中,有關這一條款的爭議堪稱火花四濺。尤其在律師界,不少人擔心此罪適用情形增加,庭審現(xiàn)場將成為可置律師身陷囹圄的“白虎堂”,刑事辯護業(yè)務將面臨更大挑戰(zhàn)。
近年來,法庭上律師與法官的沖突沒少發(fā)生,但律師被法官以擾亂法庭秩序罪追究的似不多見。安化此案,是律師被對方當事人當庭毆打,打人者被刑拘。這并不表明,律師翻身成了惹不起的主兒——其實,不管打人者打的是律師還是法官,又或是證人、公訴人、書記員、法警等等,都該被刑究。這種毆打,也不要求構成輕微傷或是輕傷,它本就不是故意傷害人身權利的犯罪,而是因打人行為擾亂了法庭正常秩序。
事實上,毆打律師已成為藐視法庭者和主持法庭者之間的對抗。依丹寧勛爵的說法,淵源于普通法的“公然藐視法庭”已是一句老話了。它指的是法官親眼看到的一種蔑視行為,以至他不需要證人提供證據(jù),即能親自加以處理。這位英國法律史上杰出的大法官在其名著《法律的正當程序》一書中將藐視法庭罪作為西方國家法律至高無上的一項基石大加肯定。另一位歐洲著名學者,弗朗西斯·曼,也將藐視法庭罪視為“普通法對歐洲大陸以外不知道這種不恰當?shù)膽T例的世界大部分地方促進文明行為所作的一個偉大貢獻?!?/p>
不過中國并無“藐視法庭罪”的設計。二十余年來,吁請將“藐視法庭”入罪的呼聲從未停歇。但刑法并未照單采納,而是在妨礙司法罪一節(jié)中規(guī)定了“擾亂法庭秩序罪”,經(jīng)“刑九”之后,其外延不斷擴展。在追訴此罪的程序上,我們也與英美法可由法官當庭直接下判迥異——盡管法官親眼目睹了犯罪過程(擾亂法庭秩序),一樣要經(jīng)過“立案-偵查-起訴-審判”這套標準的刑事司法正義流水線,以保障被告人合法的訴訟權益。
從報道看,安化此案應還在偵查階段,現(xiàn)在討論罪與非罪還為時過早。不過就“擾亂法庭秩序罪”而言,依法適用、依法究責比吐槽或無端的擔心更重要。這一罪名,不只保護法官,也同樣保護律師等訴訟參與人。確切地說,它保護的本是應由司法工作人員和訴訟參與人共同維系的法庭秩序。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擾亂法庭秩序罪 保護 法官 律師